104.01.30第1屆第4次理監事聯席會訂定
一、依據本會年度活動計畫辦理。
二、目的:為謀求教育會會務之發展,並增進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三、對象:本巿各區教育會。
四、項目:
1.吸收新會員。
2.徵收會員會費。
3.工作計畫之執行。
4.按期召開各項會議。
5.舉辦各種活動。
6.子女獎學金之辦理。
五、方式:
1.由各區教育會填報會務評鑑自評表及活動概況表寄回本會。
2.本會將與通過初評之區教育會協調複評時間,請依據自評表準備文卷及佐證書面資料備審。
3.本會將指派理監事或會務人員實地複評,並召開評審會議總結。
六、日期:
1.自評表初審:113年3月29日前
2.文卷複審:113年4月12日前
3.成績公佈:113年4月30日前
七、獎 勵:自評及複評之各項分數合計為總分數,依序頒發獎金:
1.總分在90分以上者為優等(特優), 頒發獎盃乙座、獎金8,000元。
2.總分在80分至89分者為甲等(優良),頒發獎盃乙座、獎金6,000元。
3.總分在70分至79分者為乙等(良好), 頒發獎盃乙座、獎金4,000元。
4.總分在60分至69分者為丙等,不予補助。
5.未受評或總分在60分以下者為丁等,不予補助。
八、其他:
1.評量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工作績效為準。
2.未如期寄送自評表及活動概況表者,不得參加複評。
3.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