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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子女獎學金

高雄巿教育會暨財團法人高雄巿教育會教育基金會

獎勵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實施辦法

 

一、宗旨:擴大服務會員,鼓勵會員子女進修畢業,增進服務績效。

二、對象:限本會會員子女。

三、獎學金之來源:

(一)財團法人高雄巿教育會教育基金會基金之利息。

(二)社會公益人士贊助之捐款或提供指定為本會會員子女之獎學金之款項。

四、獎學金之管理:

由本會教育會及本會教育基金會管理之,並由本會理事長(董事長)擔任任召集人。

五、獎學金之金額:

(一)大專院校(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名貳仟元整。

(二)高中職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名壹仟伍佰元整。

(三)國中:每名壹仟元整。

(四)國小:每名伍佰元整。

(五)當年度獎學金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基金孳息為限。

六、申請資格:

(一)入會兩年以上 個人會員之子女。

(二)學業(學習領域加權平均)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德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或德性評量為正向者。

※若特教學生無學業或操行成績等資料可提申請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為保障及鼓勵會員之特教生子女,有關特教生申請會員優秀子女獎學金之相關細節,由各鄉鎮巿區教育會自行訂定。

七、申請期間:每年十月辦理。

八、申請地點:向會員所屬之區教育會申請。

九、申請手續:填具本會印製之申請表( 向學校索取 ),連同表列所需文件寄送所屬區教育會審核。

十、審核:

(一)由巿教育會依區教育會會員人數比例予以分配金額。

(二)區教育會依分配核定所屬大專院校、高中職校、國中、國小各組報名額辦理複審。

(三)得獎人員印領清冊等資料送巿教育會。

十一、獎學金頒發:由本會核轉區教育會擇期頒發。

十二、本實施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暨本會教育基金會董、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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